合同签订与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审查对方资信情况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做到四个审查:一是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主要是法人资格,把对方企业名称、执照号码、注册资本、发证工商局、联系人的身份证和住址记录下来;二是审查对方企业商誉;三是审查对方财产情况,是否有履行偿还能力,在出现风险时我方的利益有否保证;四是审查对方货源情况,要坚持看货,防止隔山看牛或货不对板。因对方没有履约能力而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很多,这种官司打也很难执行,因为对方是一个空架子。
2、注重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1、被告住所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法院;3、当事人约定管辖地法院。第一种方式,由于被告所有地是固定的,有地方保护主义作怪,通常对原告不利;采用第三种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我地方法院管辖,又太露骨,通常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通常从第二条入手,即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我企业所在地,在无形中隐藏对我方有利的刹手锏,以便依靠本地的司法部门,及时高效挽回损失。
3、合同的变更要书面提出或书面答复
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合同,另一方应于15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对方变更合同的要求即具有法律效力。答复切记不可口头答复,最好用电报形式,以免上当。
4、注意货物的验收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⑴质量纠纷: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于10天或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保留产品的原装、原封、原标,以免对方推卸责任;发现内在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可在保质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供方应在收到需方异议后的10天内负责处理,书面答复(电报),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答复对方的要求或异议,视为默认对方的要求或异议。
⑵数量纠纷: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多,需方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及运杂费,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可发拒收多交部分;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的,需方应接收下来,并在收货后的10天内通知供方处理。发现数量少,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10天内通知供方,供方要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作默认需方的意见。
⑶合格证及必要(约定)的技术资料:需方在验收货物中,发现不有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一面妥善保管,一面立即向供方索要,这些材料供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交来,视作逾期交货。
5、保存好所有有关的来往文书
作为文书,如传真、电报,本身就是证据,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的部分。在双方之间往来的变更合同的文件、纠纷处理意见,最好使用书面的形式应答,在答复的内容无法衡量的时候,要及时和律师协商,确定方案。有时候不答复更好。如我处理的大平公司的质量纠纷。
6、防止权利的自行丧失
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为不及时起诉,超过诉讼期限而丧失诉权。主要大兵团首先是对法律诉讼期限的制度不了解,其次是怕打官司影响企业声誉,再次是怕影响企业的业务。二为忽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失去追偿债务的权利。一般的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期限为2年,
但追偿租金、身体受损、交通事故索赔、被保管物体遗失为1年。
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为6个月。
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