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设立抵押权?
一、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之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乙公司用其自有的办公大楼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甲向乙发放贷款300万。
将抵押权概念进一步拆分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抵押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是一种意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抵押权不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主要通过标的物交换时的优先受偿力实现作用。
二、 如何设立抵押权
要想设立一个合法有效的抵押权,首先应当明确“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物”,但并非一切财产均可成为抵押权的客体,故对抵押物范围的界定,成为设立抵押权的先决条件。
那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法律承认的抵押物呢?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世界各国规定不同,有严格限制型的,也有宽松型的等等。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物范围从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两个方面予以界定。
1、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不动产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3)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不得抵押的财产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四荒土地的使用权(担保法第34条第1款第5项,《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3项)与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6条第3款,物权法第183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明确抵押物之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是抵押权的设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