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来源:北京民商律师网 时间:2020-07-05

      高危作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的案件管辖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准,但是也有例外的,对于特殊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则。那么,高危作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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