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对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

来源:北京民商律师网 时间:2020-07-05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对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是指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一定比例的逾期利息,通常是在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民间称之为“利滚利”。对于银行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诉求,合同或法律依据如何约定以及法院是否支持,实务中存在不同情形。
 
      银行主张复利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中约定以“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二是合同中约定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计收复利。司法实践中,就第一种情形,银行通常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为依据,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就第二种情形,银行通常以合同约定及前述人民银行规定为依据,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
 
      对于合同中约定以“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的情形,有法院认为,《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规定可收取复利的仅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未规定罚息也可收取复利,同时上述条款仅规定了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不能得出对于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故在借款合同未就罚息可以计收复利作出明确约定时,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诉求通常不予支持。
 
      对于合同中约定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计收复利的情形,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能够认定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但罚息既是本金在逾期后孳生的利息,同时也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一种违约制裁措施,其已有一定惩罚性,再对罚息计收复利系重复约定,有违公平原则,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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