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利率市场化及金融机构的对策
所谓利率市场化,就是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确定不再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基准利率为中心而上下波动来确定,而是各个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金融服务对象的供求关系来自行确定利率。利率市场化也是对计划经济下利率确定的有限波动的一种变革。利率市场化,顾名思义,就是利率的变更要随着供求关系而变化,体现市场化的最大参与度。市场化的最大参与度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激烈的竞争。因为在既定的市场中,金融服务对象的开拓潜力是有限的,必然要求各个金融机构通过利率的调整来赢得更多的客户。从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诸如:建立利率内部协调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转变经营观念,强化名牌意识;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建立健全存款保险体系;确立市场营销理念,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建立同业公会等等。
二、金融借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1、金融借款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款纠纷是相分开而言的,并且分别属于不同的办案机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办理传统案件的民事审判一庭,而金融借款纠纷则属于办理合同类案件的民事审判二庭。在合同法出台之前,金融借款纠纷当然属于经济审判庭的业务范围之内。
金融借款纠纷,严格而言应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谓金融借款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由于该类借款合同中的一方为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了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民间借贷中是没有金融机构作为合同的一方。
2、金融借款纠纷的特点
金融借款纠纷有如下的几个特点:第一,主体特定性,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对较少;第二,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第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和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第四,《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
3、金融借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在学术理论上将处理某一种纠纷或者案件的法律规定称为请求权基础。但此处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宽泛而漫无边际,而是应当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有着正用与反用的两种用途。所谓正用,是在审查认定证据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前提下,适用法律而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判决;所谓反用,则是正用的反称,在审查认定证据后,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时不予支持的前提下,适用法律而作出的与法律规定相反的判决。在法条反用时,必须要加证据规定的举证不能之法律规定。因此,金融借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不能空泛地认为是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能说是合同法中第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全部规定,而应当只能是借款合同的以下几项规定。
请求权基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4、金融借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如上所述,金融借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不外乎就是以上的两个条文,即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
金融借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的选取却并非是随意的。我们透过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可以看出:1、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2、承担违约损失。从这里可以看出,金融借款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不像表面上的那样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是来源于客观解决纠纷的需要。此乃是体现了一个完整的诉讼法理念:从诉讼标的出发,经由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然后到既判力结束。如此,请求权基础是由于诉讼标的决定的。
金融借款纠纷的大多数诉求就是要求返还本金、利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损失,那么相对应的条文就分别是借款合同章节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零一条。
三、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的利率合法性
在合同法的第十二章中借款合同中之第二百另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那这是不是意味着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的利率是不合法的呢
对于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的利率合法性问题,可以说是利率市场化的一必然出现的问题。如果金融机构不能自行确定利率,那么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就是一句空话,进而利率市场化也仅仅是一种束之高阁的高谈阔论而已。利率合法性的解决,应当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的利率应当具有合法性:
其一,这是利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
其二,为了与国际接轨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自行确定的利率也应当是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其三,利率合法化的内在机理在于,每个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体,都应当是具有相当的理性的个体。
在目前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的当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自行确定利率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是不能自行确定的,只能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
四、对金融借款纠纷的处理建议
在目前,金融借款纠纷出现的问题不在于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问题,而在于大的经济态势的下行所导致的金融机构面临无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有一定的展望,如此才能在遇到该类金融借款纠纷的时候不至于茫然不知所措。
1,对于传统类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来确定的金融借款纠纷。由于只涉及到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和按约定支付利息,那么请求权基础就是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
2,对于自行确定贷款利率或者参照其它银行的利率来确定的金融借款纠纷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况的来探讨:
第一,金融借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司等法人单位。由于合同本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应予支持按照自行确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第二,金融借款纠纷的当事人之一是自然人并且没有对利率计算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自行合同中载明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第三,金融借款纠纷的当事人之一是自然人并且是房屋按揭贷款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中的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来确定。
五、结语
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为了不断地获得发展,应该通过利率随供求关系而不断调整来应对市场化形势。如此带来的一个问题,必然是金融机构确定的利率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要予以支持。从某种程度上,合同法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因应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当然,合同法管制方式也应该由紧而松。这必将导致一个司法理念的一个转变,彻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家长主义作风,让市场化的人在自我责任中得到更大的提升与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