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北京民商律师网 时间:2020-07-09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企业是由合伙人本着自愿原则,经协商成立而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合伙人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的形式则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一、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二、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三、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五、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六、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关于我们

张剑锋民商律师网由北京张剑锋律师运营。 张剑锋民商律师代理了许多民商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非诉案件。长期致力于为北京及全国各地的广大当事人提供民商事纠纷法律服务,尽力让当事人以更高效、更快捷、更优惠的方式解决身...[详细介绍]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