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能否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

来源:北京民商律师网 时间:2020-07-18

      中国公民能否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
 
      中国,经过数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练和沉淀,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多年以来,被充满机遇的中国市场所吸引而来的众多外商投资企业,既搭乘着中国经济这枚腾飞的火箭直上云霄,也为中国的改革与建设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技术强,资金足,知名度高,收益丰厚等各种特有的优势,那么作为中国的公民,能否反过来投资在中国土地上蒸蒸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其股东呢? 
 
      一.哪些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类:

      1、外资企业,指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范和调整。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
 
      以上三种企业类型即“外资三法”所调整的企业对象。由于外资企业是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方资本注入后的企业当然不能称之为外资企业。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呢?
 
      二.中国公民,即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能否直接投资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股东?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因此,《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将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作为对外经济合作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与《宪法》宪法表述一致,也将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排除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对象之外。
 
      另外,《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可见,中国公民一般不得直接以新设或者后续投资等投资方式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但此限制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与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严重脱节。可幸的是,经济发展的脚步是不可阻挡的,为了找出规避此限制的方法,后继出台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家们在合法层面上另辟蹊径,大胆创新,为中国公民能够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找到了可行之道。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有哪些其他途径可以让中国公民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股东。
 
      三.如何通过其他途径使中国公民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股东?
 
      1、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的可行之道: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为中国公民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股东找到了新的方式。自然人可以将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通过使一人有限公司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方式达到个人间接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目的。相类似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可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地方规定所开辟的可行之道: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0.2.20)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6.11.27)第一条、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可见,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了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先后出台了允许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与外方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浙江省、重庆市最先突破,其后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福建省也先后放宽本地区内的外商投资的主体条件,在这些放宽条件的地区,中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本地区的政策优惠,直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通过企业并购的形式投资入股:
 
      中方自然人通过股权并购或购买增发股份从而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有两种方式:
 
      首先是外资并购内资的方法。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9.8)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方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通过被外资并购的方式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该规定取消了曾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中设有的“中方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限制性条件,为外资并购内资的方式提供了更宽缓的条件,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更便利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其次是增资股份公司的方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公司通过向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而使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2009年7月商务部办公厅就浙江向日葵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的问题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批复文:“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商务部的函复解答基本可以视作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通过增资股份公司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地位这种方式已无障碍。
 
      通过以上两种方法,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直接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股东,而不用像上文提到的那样通过设立自己的公司后,收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份从而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四.未来的展望
 
      虽然以上种种方式已经能够满足一部分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对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求,但仍可以从中看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如今商务部已启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者】
 
      本法所称的中国投资者,是指以下主体: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中国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三)受前两项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
 
      将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加入并列在中国投资者主体的第一项中,因此今后的中方自然人主体,很有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中被明确规定为合法主体,从而能够直接参与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或者后续投资中去,成为其个人股东。
 
      五.结语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亦是法律设立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然而法律本身毕竟有滞后性,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中免不了出现一些无法及时跟上时代脚步的法律法规,这时候需要政府、企业、人民群众利用各自的权力和智慧为社会的发展开辟可行之道。作为个人投资者,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时刻关注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了解成功的投资案例、熟悉各地方的变通性法规,以合法的形式,顺应政策、法律修订的方向,进行合理的投资。相信我们的立法者,也必会从社会的需求上、法律的实践中,集思广益、统筹兼顾,在今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中更全面,更高效地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提供指引,将过去几十年来改革开放的硕果通过法律的方式保留下来,坚持贯彻立法先行,依法治国,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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