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北京户籍人员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
户籍所在地在山东临沂的李先生向我咨询,他与妻子刘女士在2013年在老家登记结婚,其妻子刘女士河北邯郸人士,现在户籍已经签到男方户籍地山东临沂。李先生与妻子婚后就一直在北京工作。现在因为种种原因,李先生想要与其妻刘女士离婚。
李先生想要知道他是否可以在北京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如果在老家起诉的话,李先生工作性质不允许他有这个时间。那么,李先生到底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如果可以,应该具体在哪个区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表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所谓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知道了以上法律规定,其实就可以知道李先生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了:
1.一般来说,首先考虑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与其妻来北京工作已经五年有余了,其妻子在北京连续居住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间。所以符合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其妻在北京市哪个区居住超过一年就在哪个区的法院起诉。
诉讼最为讲求的就是证据,李先生的妻子虽然在北京居住超过一年,但是到法院立案的时候不是空口说的,要拿出其妻居住满一年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有公安机关的居住证,居委会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有了这些证明法院才可能立案。
2.如果没有以上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或者没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情况下,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目前有很多在外地工作的人士并未有在工作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明,这样就不会有在公安部门得到被告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的可能。而且有的在外工作的人士经常在一个地方工作不满一年就换一个地方,这样也不属于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假如李先生的妻子也恰好属于在两种情形。那么,李先生只能到其妻子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了。
3.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李先生也可以据此找到刘女士在北京居住的证据在北京起诉离婚。这时的证据并不要求刘女士在北京居住超过一年,而是只要证明在起诉时刘女士在北京实际居住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