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03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近年来,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难问题,但部分地区贷款保证担保风险突出。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严格保证人主体资质能力审核。全面调查保证人资信状况、授信情况、授权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相关信息,准确评估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设保证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实现。调查应认真尽责,不得简单以材料审核代替对保证人的当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明确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条件,严格遵守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监管规定。
三、审慎核定保证人可担保额度。可担保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已对外担保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严防过度担保。如单一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不足以实际代偿,应及时补充其他增信方式,如实行多人共同保证或追加抵 (质)押物实行混合担保等,确保风险补偿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农户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严格把控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质条件,加强对成员信用状况、经营收入及行业风险等情况的分析研究,防范因产业性质趋同或收入结构类似导致的风险传染。联保小组组成应遵循自愿和市场化原则,贷款机构不得指定成员构成。
准确评估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担保能力,审慎核定联保小组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联保贷款管理比例,建立风险“防火墙”。管理比例应至少包括联保小组授信总额与共同担保能力的比例、实际用信与授信的比例、成员单户授信额度与小组授信总额的比例、成员总户数与实际用信户数的比例等。
联保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全保全贷、同保同贷、跨组申贷,联保贷款不得转借单个或少数成员集中使用。
五、从严管控关联客户保证担保贷款。深入挖掘识别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深刻理解把握股权关联方和业务关联方所提供保证担保的不同风险缓释作用,从严确定关联客户保证担保的接受条件及业务原则。
对于股权关联企业间的保证担保贷款,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实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合理匹配集团授信总量,从严控制保证担保额度,明确以物权担保的抵(质)押率要求,审慎控制授信风险敞口,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和担保悬空风险。
对于业务关联企业间的保证担保贷款,应准确研判关联各方的经济依存程度及其行业风险对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的影响,确保所设保证担保充足、可靠;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隔离与阻断机制,限定借款与保证担保所涉及的企业数量及范围,严防担保关系过于复杂形成担保链(圈)风险。
六、扎实做好保证担保贷款的贷后风险管理。综合利用征信信息以及自身地缘优势,了解掌握保证人资信及代偿能力变动情况,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全面摸清辖内担保链 (圈)风险底数,密切监测链(圈)中核心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处置首家违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传染蔓延;重点加强对存在多头融资、多头担保等问题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贷后跟踪管理,根据风险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控制授信直至退出等应对措施。
七、大力推进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建设。结合信用户、信用村 (组)和信用乡(镇)建设,完善对农户的无担保授信管理,降低对各类担保的过度依赖。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将担保和贷款履约情况一并作为评定信用户、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重要依据,提高农户信用度,培育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对于信用记录一贯良好、因外部因素导致暂时履约困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应适当提高容忍度灵活处置,避免“一刀切”式抽贷停贷造成逆向选择;提高逃废债行为的违约成本,除采取法律等手段积极催讨、有效震慑外,可以适当方式进行行业内通报和社会曝光。
八、各属地监管机构及各省联社应指导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切实加强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督促建立健全业务制度和内控措施,推动加强机构间的担保信息共享与交流;积极支持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制度创新,协调好风险缓释与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的关系,推动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不断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