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另外,《证券法》和《试点办法》均规定了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试点办法》第8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此说明一下,从上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发行公司债券实质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试点办法》是对符合实质条件的细化和补充,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既要符合《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也要符合《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律师需对照上述规定一一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