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宣判

来源:北京民商律师网 时间:2020-08-20

      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宣判:
 
      中欧班列(渝新欧)开通后,市场主体开始在陆上贸易使用铁路提单,并约定其为唯一提货凭证。但这家公司拿着转让的铁路提单去物流公司提取进口车辆时,却遭到拒绝。6月30日,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一审宣判——支持铁路提单持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物流公司向原告交付车辆。
 
      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一直从德国进口奔驰汽车在国内销售。长期以来,英飒公司委托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渝新欧)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并约定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且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唯一凭证。
 
      在经营过程中,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孚骐公司),双方约定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
 
      在对货物进行转让的过程中,英飒公司的一套铁路提单转手到了孚骐公司。但孚骐公司持单向中外运公司提货时,中外运公司拒绝放货。
 
      为此,孚骐公司将中外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并要求中外运公司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提单持有人是否可以提货”这一争议焦点争执不下。
 
      原告孚骐公司认为,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中外运公司则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其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应对铁路提单背书,且运费尚未付清,因此拒绝放货。
 
      法院审理认为,孚骐公司与英飒公司之间交付铁路提单系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应视为完成车辆交付。结合孚骐公司和英飒公司所建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应予确认。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法官支招如何化解铁路提单伴生的法律难题——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
 
      案情看似简单,但铁路提单转手却伴生出新的法律难题。”6月30日,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审判长贾科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铁路提单是我国企业在中欧班列(渝新欧)开行后,在国际铁路运输中创设的新型单证。
 
       中欧班列途径多国,适用国际规则的情况较为复杂。为此,在商贸往来中,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形成了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
 
      那么,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本案中,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这些问题都成为了法律适用难题。
 
       贾科介绍,由于此案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在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和铁路提单实际状况以及多方查询资料、反复探讨论证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是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为此,作出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判决。
 
       “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对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认,并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贾科告诉记者,本案的判决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国际铁路联运行业发展,进而带动贸易、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发展。
 
       贾科认为,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以保证背书真实地反映交易的全过程,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
 
       来源:重庆日报      记者:黄乔     实习生 :张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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